船员 / 船员 / 江门海事2016-01-03 09:18
2015年10月20日部海事局发布了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的通知,《记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记分办法》与《试行办法》相比有哪些改进?实施新办法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为大家总结几点:
一、《记分办法》适用范围扩大
《试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
《记分办法》适用的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
违法记分不再仅限于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增加了游艇操作人员。
二、《记分办法》取消了安检缺陷记分
《试行办法》第九条 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记分办法》取消了对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记分办法》取消了行政处罚和记分分值的关联
《试行办法》第六条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七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八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
(一) 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
(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记分办法》取消了船员违法记分与船员行政处罚之间的关联。
四、《记分办法》取消了船员6个月内申请强制培训、考试时间限制。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海船船员和引航员必须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6个月内到证书的签发机关申请强制培训、考试。内河船员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指定强制培训、考试地点,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后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
第十九条“船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证书寄送至原签发机关,船员需按照证书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参加职务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被扣留的证书” 。
《记分办法》取消了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规定
五、《记分办法》取消了船员遗失记分附页,视为其记分已满15分的规定
《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15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记分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六、《记分办法》取消了强制培训、考试收费
《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应缴纳有关费用。
《记分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七、放宽了强制培训地点的选择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海船船员和引航员要到证书的签发机关申请强制培训、考试。内河船员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指定强制培训、考试地点,也可选择在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参加强制培训、考试。
《记分办法》第十一条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八、明确了培训受理日期
《记分办法》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九、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记分方法
《记分办法》第八条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因此,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船员记分,不仅限于船长,也不仅限于一个人。
十、明确了船员违法记分周期和分值
《记分办法》第四条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
十一、增加了连续记分周期分值的累加
《记分办法》第十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温馨提示:
(一)关于《记分办法》实施时间
《记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同时废止。
(二)船员违法记分工作更加严谨
对某一违法行为,船员违法记多少分如何决定?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中,对何种违法行为、应依据什么法律、对哪个对象、记多少分,都作了明确规定;且规定了一次船员违法记分分值只有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
(三)涵盖的相应责任船员更加全面具体
对某一违法行为,船上哪些船员负有责任呢?是不是全部都要记船长的分?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对上述作了明确规定,船长、大副、轮机长、当班驾驶等都应各自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例如,船舶未按规定留存污染物处置记录,船长、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都是记分对象。
同时,还规定了假如船舶未配备某一职务船员或该职务船员的职责与通常职责不符的,则对实际履行该职务职责的船员实施记分;船员在船职务职责未明确的,对船长实施记分。
(四)应给予记分的违法行为种类更加多样
除了《船员条例》中提及的,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是需要船员负责的吗?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中,依据《船员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分别在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两个方面,明确了110种船员违法行为,是要对责任船员进行违法记分的。
(五)违法记分分值更高更严厉
新办法对船员违法记分的规定是不是更严厉了?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中,规定一次船员违法记分分值包括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在110种需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中,记1分和2分的只有24%,记4分及以上的高达76%,且其中有多达47种违法行为,需对责任船员记8分或15分。例如,在船在岗期间饮酒超标的、租借适任证书的、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都需对责任船员记15分。